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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11-1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
与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对外捐赠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国资委管理要求,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股份公司自愿无偿将
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单笔捐赠”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受赠人进行的一
次捐赠。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人进行多次捐赠的,不能视
为单笔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股份
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股份公司、各
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公司对有关捐赠事项进行统一管理。股份公司
有关对外捐赠工作应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范畴,严格控制预算外捐
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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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工作组织体系

    第六条   根据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审议
同一捐赠单位提报的累计金额超过 20 万元且在 50 万元以下的对
外捐赠事项;授权股份公司总经理审议同一捐赠单位提报的累计
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七条     股份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有关对外捐赠工作的
日常归口管理,主要管理职责为:根据有关要求拟定股份公司的
年度捐赠计划;牵头组织对所属各单位提报的捐赠方案进行初审
并逐级上报决策;对所属各单位捐赠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协同部
门,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
受能力的角度,就对外捐赠支出的合理规模及可行性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九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协
同部门,从法律风险掌控的角度审查公司因特定捐赠行为的需要
计划对外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
规定向股份公司报送本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制定捐赠方案和
捐赠协议、在批准的范围内对外捐赠等。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途径与内容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的范围为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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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
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等和环保及节能减排等社会
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等。
    第十二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股份公司及
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
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
括现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
位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
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债权和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
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拟进行的预算内捐赠,不论金额大小、
预算是否已经批复,均应上报股份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具
体程序如下:
    (一)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需编制捐赠方案,并依据本公司
章程及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所属各单位的捐赠方案经本公司内部决策通过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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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捐赠方案及本公司内部决策文件报股份公司审批。
    (三)股份公司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捐赠方案进行逐笔审核,
并对审核通过的捐赠方案报上级集团批复。
    (四)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报送的对外捐赠申请,符合本
款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本款第(五)
项或第(六)项规定的累计计算结果的不同,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同一捐赠单位一次上报单笔对外捐赠的,应列明该笔
捐赠数额以及同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已经实施的对外捐赠数额,
并将该笔捐赠数额与同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已经实施的对外捐
赠数额累计计算。
    (六)同一捐赠单位一次上报多笔对外捐赠的,应列明该多
笔捐赠的数额以及同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已经实施的对外捐赠
数额,并将该次上报的多笔捐赠数额与同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已
经实施的对外捐赠数额累计计算。
    (七)根据股份公司统一要求,与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单位开
展结对帮扶的所属各单位,在结对帮扶资金范围内的事项,应向
股份公司报告,超出部分应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八)对外捐赠事项除履行股份公司内部程序外,还需按照
上级集团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拟进行超出本公司年度
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决策程
序并获得股份公司批准后,自动纳入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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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以股份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捐赠,应由捐赠发起
部门编制捐赠方案,战略投资部门审核并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至(八)项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编制的捐赠方案中应包
括但不限于:捐赠对象、捐赠目的、捐赠途径、捐赠金额及其确
定依据、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该会计年度已捐赠金额、该捐
赠是否已列入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等。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如需与相关社
会主体签订捐赠协议,应作为捐赠方案的附件报股份公司,经股
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十九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紧急
安排预算外捐赠的,所属各单位应于捐赠实施前及时向股份公司
做出申请,获得股份公司及上级集团批准后实施捐赠。该类捐赠
不论金额大小,实施后均应及时逐笔报送上级集团进行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对股份公司及所属
各单位对外捐赠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对外捐赠档案,
并将批复文件、捐赠证明、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所属各单位应就捐赠方
案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向同一受赠人的捐赠,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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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
职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股份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拒绝。
    第二十七条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规模应
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
经营的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捐赠,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以及股份公司需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之处,以上述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境外进行对外捐赠的,应当遵守所
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金额,其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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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境外进行对外捐赠,如需使用人民币以
外的货币,应同时提供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以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修订和
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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