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2-12-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
制、明确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股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
的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每个季度结束后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定期董事会会议上以年度工作报
告的形式就上一年度的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工作。不
定期就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
告。
第六条 总经理就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
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报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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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股份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
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份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
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
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股份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
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股份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
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股份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行政处罚;
(五)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可能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八条 总经理须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总经理办公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
达董事长。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总经理执行的事项违反股份公司董事
会决议或执行的事项可能对股份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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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暂停执行该事项,或对该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再决定执行,总
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的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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