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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2022-12-1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进一步明确外部
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外部董事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股份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董事,且不在股份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其中,对于外部董事中的独立董事,应
同时适用《公司章程》、《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股份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出资人认可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三)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管理。
    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大多
数。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决执行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
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份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
律,切实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上市公司
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了
解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技术、
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外部董事职
责;
    (五)专职外部董事属提职任命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兼职外部董事首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
得超过男 65 周岁、女 60 周岁;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关专业
中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
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处罚的;
    (三)曾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对相关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
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及《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外部董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战略部署,落实国务
院国资委、上级单位及股份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部署
要求,忠实维护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股份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
准则,坚决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
    (三)按《公司章程》、《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相关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并
行使董事相应职权;并深入研究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对所议
事项客观、充分地发表明确意见,并对相应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每年度出席相应董事会会议的
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 3/4,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外部董事
代为表决。
    (四)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
外部董事每年在股份公司履职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 60 个工作日
和 30 个工作日。
    (五)积极参加股份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保
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七)《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表决
权;
    (二)具有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提议
权以及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权;
    (三)视情况可列席股份公司党委会(需党委会决策的事
项除外)、总经理办公会和专题会等有关会议,了解关注股份
公司运行情况;
    (四)根据履职的需要,通过调研、查阅企业财务报告和
相关资料、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听取经理层和企业相关部门汇
报、与有关方面沟通等方式,了解掌握股份公司改革发展、经
营管理以及董事会决议落实等情况;
    (五)对于所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及时向董事会
提出警示,必要时提供专项分析报告;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四章   履职管理及服务保障

    第九条     外部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设外部董事召集人一名,负责外部董事相关事项
的召集工作。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股东可采用组织遴选或市场化选聘等方式确定符
合任职条件的外部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内容
应当包括:履职简要情况;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人投票及
发表意见情况;对股份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生产经营提出的
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所作的工作或意见建议等。
    外部董事认为其它有必要报告的事项,可随时以书面或其
它方式报告。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及时提供外部董事履职的各项信息及资料,与外
部董事做好沟通。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外部董事日常管理
和履职保障的职能部门,承担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的
职责,及时落实、协调外部董事提出的各项履职要求。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保障外部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为外
部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撑
和服务保障:
    (一)国资委、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涉及股份公
司发展、经营、改革等各项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
下及时送达外部董事;
    (二)按照《公司章程》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外部董事送达会议通知及
相关会议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与外部董事做好议案相关的汇报及沟通工作,并就董事提
问的反馈意见及时予以答复或补充相关支撑材料;
    (三)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行业相关政策文件、企业经营
管理情况和财务数据等;
    (四)外部董事可以采用实地调研、查阅股份公司有关资
料、与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掌握股份
公司情况,股份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股份公司每年
视情况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考察或现场调研。
    (五)股份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开展调研、查阅资料、日
常办公、参加会议、撰写报告等日常工作提供及时、高效的服
务。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外,股份公司召开的有关战略
研讨、经营分析等专项会议,可以视情况安排外部董事出
(列)席;
    (六)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
访谈调研等服务保障;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
用,由股份公司承担,出差待遇比照股份公司领导人员的标准
执行;
    (七)股份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或
行业自律部门组织的董事相关培训;
    (八)做好外部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涉及股份公司决
策、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等相关询问,股份公司应当在七个工
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薪酬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及程序按《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享有任职津贴,具体标准按照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执行。

                   第六章    解聘、辞职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解除其职务:
    (一)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履职过程中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造成失误或不良
后果的;
    (三)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职务禁入情形的;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
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股份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外部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职务解除后,仍对股份公司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对股份公司造
成损失行为的,股份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