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2-12-1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
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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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股份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订股份公司投资计划,决定股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五)制订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股份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股份公司重大收购、回购股份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股份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等事项;
(十)决定股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支机构的
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决定股份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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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制订股份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制订股份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股份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批准股份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股份公司年金方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股份公司年度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股份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九)决定股份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技术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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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股份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范围的事项,应事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听取股份公司党委的意
见和建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长是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的选任由股份公司主要股东按照拟选任的董
事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完毕时。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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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股份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股份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职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对股份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
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原则上
应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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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
形式举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
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书
面传签审议议案数量占董事会审议议案数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50%。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
面材料方式召开,应通过分别送达审议议案或传阅审议议案的方
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
在议案表决票及会议决议上签字表决。外地董事以传真方式将议
案表决票及签字决议发回公司,原件应随后寄回股份公司。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和议案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七)总经理。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
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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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人需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草拟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履行议案申请程序,并对议案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确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由董
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
齐备后,进行董事会议案汇总,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进行
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正式议案,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通知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
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董事会议案提交人有配合编制议案的
义务。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
应在发生后十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
应当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作出。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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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召开方式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未由董事
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且过半数外部董事
出席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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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
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
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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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
说明原因并请假。对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其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
同放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
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
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董
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
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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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参会
董事应对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董
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会议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
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日工作时间结
束时仍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
委托人行使权利。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
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对关联交易作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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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一条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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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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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2021 年 1 月 14 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国统行发〔2021〕5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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