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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2022-12-14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股份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章程中涉及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公司”及“上
 1                                                                        “公司”及“上市公司”均修改为“股份公司”;“经理”修改为“总经理”。
       市公司”,“经理”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2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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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股份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股份公司投资计划决定,股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六)制订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制订股份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上市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股份公司重大收购、回购股份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解散及变更股份公司形式的方案;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自主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等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十)决定股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
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撤销;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股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和奖惩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决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构的负责人;
所;                                                               (十三)制订股份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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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制订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管理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十六)制订股份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股份公司工资总额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股份公司职工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收入分配方案、股份公司年金方案;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股份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所;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八)听取股份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决定股份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技术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4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续,其对股份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在任职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对股份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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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        第十五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原则上应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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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定期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
6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
    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书面传签审议议案数量占董事会审
                                                                   议议案数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50%。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应通过分别送达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方
    审议议案或传阅审议议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在会议通 式召开,应通过分别送达审议议案或传阅审议议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7   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在议案表决书及会议决议上签字表决。外地 决。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在议案表决票及会议决议
    董事以传真方式将议案表决书及签字决议发回公司,原件应随后寄回 上签字表决。外地董事以传真方式将议案表决票及签字决议发回公司,原
    公司。                                                         件应随后寄回股份公司。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不得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删除第十九条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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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及其他担保事项;
         (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不
     适宜通讯表决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一)董事长;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9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五)监事会;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
                                                                       (七)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提案人需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草拟需提交董事会审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议的议案,履行议案申请程序,并对议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进行审核。对确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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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进行董事会议案汇总,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正式议案,方可发出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通知各位董事,确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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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董事会议案提交人有配合编制议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案的义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发生
11   发生后十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当在临 后十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当在临时董事会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且过半数外部的董事出席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能举行。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12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
     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参会董事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参会董事应对
     应对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董事会决议 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13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会议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
     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日工作时间结束时仍未 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日工作时间结束时仍未书面表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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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意见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14       (四)会议议程;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
                                                                              (五)董事发言要点;
     馈意见为准);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弃权票数);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15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2021 年 1 月 14 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通知》(国统行发〔2021〕5 号)同时废止。



               除上述内容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全文相关条款序号以及条款内容中涉及的序号均相应调
         整。


                                                                       -7-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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