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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2022-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负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和法规,根据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部门和股份公司下属各
分子公司执行。股份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
位”。
    第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第二章   负债管理原则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筹集负债资金,应遵循规
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和方式经济的原则,采用定性预
测和定量预测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筹资规模,按《新疆国统管
道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规定审批。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
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
外收入。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利息
支出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
执行。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
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严格控制或有负债。因特殊原因确需担
保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新疆国统管道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负债的分类

    第八条   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
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含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
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
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
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项、预提费用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
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
项应付款、预计负债等。

                  第四章     流动负债管理

                    第一节    短期借款

    第九条   短期借款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借
入的短期借款,按《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借款行为,按《新
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审批制度》执行,签订相关
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短期借款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
类进行明细核算。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期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节   应付票据

    第十二条     应付票据是指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票
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     应付票据应在承兑到期时及时承兑,若开出的
票据无力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应转为应付账款,银行承兑汇票
应将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转为短期借款,支付的罚息计入财务
费用。
    第十四条     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按一定比例支付的手续费
应计入财务费用,带息票据到期时支付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
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
款人姓名和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
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核销。

                      第三节   应付账款
    第十六条   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原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
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是指:一是实际金额入
账,二是估价金额入账。
    (一)按实际金额入账:应购入的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
库,发票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按估价金额入账:应购入的材料、燃料、物资等已
验收入库,但发票没有收到,货款没有支付,按合同约定或有
资料支持的采购价格入账;
    (三)按估价金额入账的应付账款,待发票收到时,应冲
回应付账款的估价金额,按收到发票实际金额入账;
    (四)应付账款应按实际金额支付,不得以估价金额支
付。
    (五)应付账款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应明确分清估价
的应付账款。

                    第四节   预收账款

    第十八条   预收账款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向物资买受方、接
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
    第十九条   预收账款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结转,若预收的款
项不足,应及时收回,若物资买受方、接受劳务供应单位多付
了款项,应及时退回,收回及退回的款项,都应通过预收账款
核算。
    第二十条     预收账款不多的,可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可
作为应收账款的抵减项,直接在应收账款科目贷方核算。
    第二十一条     预收账款应按物资买受方、接受劳务供应单
位设置明细账核算。

                      第五节    合同负债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
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
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
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
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已收或应收
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
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第六节    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
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认真区分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预收账
款,按其性质进行核算,特别对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
租金、存入各类保证金、应付社会保险费等,不能列入应付账款
和预收账款,应列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六条   其他应付款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
位或个人的设置明细账。

                  第七节     应付职工薪酬

    第二十七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
的各种薪酬。根据其性质可分别设置“工资”、“职工福
利”、“其他薪酬”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八条   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
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由股
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承担或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社会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计划生育费用、劳
动保护费等。具体管理规定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另文发布。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福利:按《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福利费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薪酬:
    其他薪酬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
利”、“辞退福利”、 “股份支付”等项目,其他薪酬的开支
标准按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及通知严格执行。
    使用时按开支项目及成本费用归集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八节    应交税费
    第三十一条     应交税费是指按规定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
费、基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十二条     各种应交税费应依法正确计算计入当期损
益,不得跨期计税。
    第三十三条     各种应交税费应按标准和上缴的渠道足额及
时上缴,依法缴纳。
    第三十四条     应交税费应按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九节    预提费用

    第三十五条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
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
    第三十六条     核算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
动负债”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预提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
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
际支付的情况,不得多提少提。

                    第五章     长期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
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预计负债等。
                      第一节    长期借款

    第三十九条     长期借款是指为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第四十条     长期借款的取得与短期借款的取得相同,可参照
执行。
    第四十一条     长期借款应按外部和内部借入分别核算和管
理,到期应还本付息。
    第四十二条     长期借款偿还方式可分为:定期偿还和分期
偿还,应根据合同规定有计划的进行偿还。
    第四十三条     长期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基建项目
以及时间长、开支大的项目。在借入时须有可行性报告,并形
成文件报送有关部门,有关的合同和文件应列入财务档案管
理。
    第四十四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处理:
    (一)长期借款专门用于构建某项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
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发生
的,应当在其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有关固定资产的构建成本;
    (二)长期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已交付使
用并办理竣工结算之后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三)长期借款用于其他项目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节    长期应付款
    第四十五条     长期应付款是指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以
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款项。
    第四十六条     长期应付款主要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
费,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借款、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
租金不在此反映。
    第四十七条     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
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长期应付款应按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三节   预计负债

    第四十九条     预计负债是指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
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
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
负债。
    第五十条     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
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
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
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     负债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根据有关凭证及
时登记入账,需要估价入账的,应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
后应及时调整。
    第五十二条   各项负债应按规定及期限及时偿还,发生的
利息应按要求提取和支付。
    第五十三条   各项负债应按期对账,保证各项负债的准确
性。
    第五十四条   各项负债应在月终列出明细表,做好有关负
债的备查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项负债应正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分
析各项负债的构成和比例。

                    第七章    负债清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应在按期对账的基础上,定期地进行清
理。
    第五十七条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原则:
    (一)因债权人的单位撤销、吊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项;
    (二)因债权人的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
    (三)因债权人死亡,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四)因债权人单位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
的应付款项。
    第五十八条     账务清理或核销方案制定:股份公司及所属
各单位应建立长期挂账的清理及核销机制,明确相应权属单
位、责任部门的往来款清理及核销责任主体。股份公司及所属
各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性提示清理及核销。
    第五十九条     账务清理或核销方案审批:股份公司责任部
门及所属各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股份公司并报送相关材料,经
股份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如需提交股
份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上级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六十条     执行账务清理或核销:方案通过后,相关责任
单位或部门、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股份公司财务部一同对账
务进行清理或核销处理。
    第六十一条    负债清理的基本程序:
    (一)应先进行对账,梳理出无法支付的款项,确定无法支
付的款项性质,及其反映的经济内容;
    (二)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的信息明细表,包括:发生
的日期、单位或个人的名称、金额、原因等;
    (三)根据明细表写出情况说明书,经股份公司及上级集
团逐级审批通过后才能核销;
    (四)经审批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结转为营业外收
入;
    (五)经清理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应付款项,不得再支
付,特殊情况须经股份公司审批,方可支付,同时冲减营业外
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
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