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2023-02-1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新疆国统
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
和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实施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中
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中国物流审计
〔2022〕183 号)《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制度》(铁物新天制度〔2022〕18 号)以及股份公司章
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分公司。股份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
“所属各单位”。股份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
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
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
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
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
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
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
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经
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
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
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注意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要求,保护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
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
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分别对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
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
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
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
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违纪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机构查处;涉嫌职务违法
或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股份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
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
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
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
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
损失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就经营投资
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
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
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
告。
(三)未按规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
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公司持续经营。
(五)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通过恶意隐匿、转移资金、资产
等方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
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
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
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以及股票、
债券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九)未按规定履行业务评审、信用评价等。
(十)违反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开展业务。
(十一)未按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或盘点。
(十二)未按规定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三项资产进
行管控。
(十三)未按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对账和函证。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
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
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
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委托理财、拆
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
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担保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接受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二)对提供担保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
(三)对接受担保的项目未进行有效核查,或未进行有效监管,
导致担保权益实质上无法实现。
第十三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
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
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
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公司产权、
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
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未按规定聘请设计、监理、造价审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八)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项目验收。
(九)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
项目。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
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
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
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
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
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
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十一)存在股权代持、虚假合资及挂靠经营等问题。
第十六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
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
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
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
款。
第十七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
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国资委、集团公司
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
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
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
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
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公司、国家和
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
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包括标的物的灭
失、减少或毁损、现有资产价值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等;间接损失
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
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包括收益的减少、资金占用费以及为挽回损
失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 300 万元以下为
一般资产损失,3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6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
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
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
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
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
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
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司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
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
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
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
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
(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
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
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产生以下情形的,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上一级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1.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的;
2.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更高层级公司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1.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公司
生存发展的;
2.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公司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
任认定。
第三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
追究工作的,对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
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
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
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
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
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股份公司、所属各单
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机构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
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机构、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
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 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
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
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
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
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
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
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
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
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
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
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
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
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
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
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
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
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责任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
激励。
第三十五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
巨大且危及公司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
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
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
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
(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
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
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
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
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
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
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公司改革发展中所
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
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公司经济责任、政治责
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
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
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
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制度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
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
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公司领取
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
总和计算,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
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股份公司本级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操作细则,
推进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二)组织开展股份公司本级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及
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股份公司党委管理的直管公司负责人的责
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股份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
人的申诉。
(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议批准股份公司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
(二)决定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
(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行使
的其他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相关职权。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党委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的领导,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领导
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方
针、政策,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
(二)研究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基本制度,推进责
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三)批准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
审议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及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等。
(四)定期听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协
调解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决策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其他重大
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
日常工作由审计稽核部负责。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作为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制度,推进责任追究
工作体系建设。
(二)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问题和线索。
(三)组织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组,对属于股份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
进行核查,确认违规经营投资事实、资产损失数额和相关责任人,
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组织各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所属各单位整改落实。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股份公司纪检机构、国家监察
机关或司法机关。
(六)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
(八)承办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
和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九)负责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配合
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向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移交发现
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参与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参加
责任追究相关会议,研讨责任追究核查结果,协助提出责任追究处
理建议,落实处理决定,以及负责本部门职能领域问题线索的整改
落实等。
除上述事项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纪检机构根据核查结果研究提出涉及纪、法等方面的处
理意见,受理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的问题和线索,依规
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和线索,
协调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协助审核责任认
定结论的准确性;执行对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
限制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合规部门协助审核违规事项和处理决定引用有关法
律制度条款的合规性和适当性。
(四)财务部门协助核查资产损失情况、协助审核损失认定结
论的准确性。
第五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建设。
(二)组织开展本公司发生的一般资产损失或较大资产损失,
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
损失,以及涉及本公司党组织管理的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
(四)接受股份公司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本级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的申诉。
(六)按照股份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违规经营投资
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日常监督、财务决算管理、内部审
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份公
司的有关规定,加强业务管理,落实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本
公司资产安全。发生违规经营投资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接受和配合违规
经营投资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 独立承担责任追究工作的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在责任追
究工作中的职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责
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股份公司纪检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
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上级公司书面报告,并按
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
任追究工作的,股份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
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
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条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线索受理、初步核实、
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六十一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
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主要受理下列违规经营投
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的。
(二)上级交办的。
(三)审计、巡视巡察、纪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四)下级公司报告的。
(五)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六十三条 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后,股份公司审计
稽核部应及时组织开展后续的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
整改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六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经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八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按规定上报集团公
司专门责任追究机构。
(二)属于股份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按照责任追究工作
职责权限范围,组织开展责任追究。
(三)属于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所属各
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涉嫌违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机构。
(五)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
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对属于股份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违规经营
投资事项应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成立核查工作组,核实责任追
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
任等。
第七十条 结合各公司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
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一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
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公司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
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公司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
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开展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工作,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参
与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七十三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
作需要的,可请纪检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十四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
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
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七十五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六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被核查单位和相
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
责任认定报告。
第七十七条 核查工作组应当根据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
责任认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审议后,
报经本公司党组织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司应
将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报股份公司责
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
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 股份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集团公司审
计部申诉;所属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股份公司责任
追究归口管理部门申诉。
第八十一条 接到申诉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经违规责任追究工
作领导机构审议,报经本公司党组织会议审议后作出维持、撤销或
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公
司。
第八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
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
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八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上股份公司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
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
督。
第八十五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
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
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公司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
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
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独立承担责任追究工作的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
制度规定,研究制定公司本级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责任
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八十七条 对公司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参股公司责任追究
工作,可参照本制度向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
工作。
第八十八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
件的,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对公司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