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 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针对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的 回笼时间,盘活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 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新疆鼎 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远海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展本次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 谷秀娟 马 洁 董一鸣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