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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4-17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2022 年,本人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
发展状况,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本人 2022 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5 次董事会和 6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亲自出席董事会 14 次,委托出席董事会 1 次、列席
股东大会 4 次,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本人
认为 2022 年度公司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 2022 年度公
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表示赞成,没有
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2年1月21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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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
    (二)2022年1月2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
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4月18日,本人对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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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及上市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
形。
    综上,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2022年4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
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未
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9,05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7.49%,均
为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及贷款提供的担保,该项担保的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通过认真审阅
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阅读,了解公司的相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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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流,我认
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实施的各项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我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4.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经核
查,我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我同意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提
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
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
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2022年5月2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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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六)2022年6月6日,本人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
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我认为本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
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2022年6月8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经
营周转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宜。
    (八)2022年8月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对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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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未
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9,581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71.97%,均为对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及贷款提供的担保,该项担保的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2022年11月11日,本人对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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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2.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
业机会及上市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十一)2022年11月1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子公司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对公司的业务独立
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不会出现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
形,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85.75%
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
有限公司85.75%股权有利于实现公司资源合理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本次股权转让将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
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85.75%股权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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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是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全体员工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全体员工
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同意该议
案事项。
    4.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
与薪酬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考核及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
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同意该议案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2022年12月9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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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
    (十三)2022年12月1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拥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2 年,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
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
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交流、沟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就相关提案从专业角度、客观地给予分析和发表意
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运作规范,有效的履行了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报告期,本人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督促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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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治理方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2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
动查询,详实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获取所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
料,及时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并就此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
保护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
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
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谷秀娟
   电子邮箱:guxiujuan@163.com




                                         独立董事:谷秀娟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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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地行使了独立董事
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5 次董事会和 6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均亲自出席或列席相关会议。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
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
议上,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
表决。2022 年度,本人在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的
基础上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相关董
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中发挥了积极
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2年1月21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国统股份


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
    (二)2022年1月2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
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4月18日,本人对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及上市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
  国统股份


形。
    综上,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2022年4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
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未
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9,05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7.49%,均
为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及贷款提供的担保,该项担保的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通过认真审阅
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阅读,了解公司的相关管
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流,我认
  国统股份


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实施的各项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我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4.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经核
查,我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我同意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提
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
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
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2022年5月2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国统股份


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六)2022年6月6日,本人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
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我认为本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
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2022年6月8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经
营周转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宜。
    (八)2022年8月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对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九)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
  国统股份


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未
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9,581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71.97%,均为对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及贷款提供的担保,该项担保的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2022年11月11日,本人对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国统股份


关信息披露义务。
    2.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
业机会及上市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十一)2022年11月1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子公司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对公司的业务独立
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不会出现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
形,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85.75%
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
有限公司85.75%股权有利于实现公司资源合理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本次股权转让将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
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85.75%股权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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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是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全体员工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全体员工
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同意该议
案事项。
    4.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
与薪酬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考核及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
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同意该议案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2022年12月9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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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2022年12月1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拥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电话及调研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问询和了解,与公司董
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的经营动态,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
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参考意见,
使董事会决策更加切实可行。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保持应有的独立
性,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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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
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有效监
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渠道获
得公司有关信息。
    (三)任职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2年,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
会2次,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方案》。
    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就
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重要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
持密切沟通,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提供合
理化建议。报告期内,在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上提出要注意交易方是
否属于关联方,如是,需注意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程序。
    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恪尽职守,公司能严格按照制
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其所在岗位相匹配,符合区域内相关岗位的薪
酬水平。
    作为公司技术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建议公司要充
分利用央企的背景和全国资源,开阔视野,技术项目的选定一定要和
公司的支撑战略保持一致,可以在北京等地建立虚拟的研究中心。


    (四)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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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我一直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全面了解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与风
险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
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马洁
   电子邮箱:majie0305@126.com




                                         独立董事:马洁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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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在 2022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
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共 15 次,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亲
自出席董事会 14 次,委托出席董事会 1 次,并列席股东大会 6 次。
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
均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2022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
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勤勉履职。在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2年1月21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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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
    (二)2022年1月2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
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4月18日,本人对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及上市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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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综上,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2022年4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
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未
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9,05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7.49%,均
为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及贷款提供的担保,该项担保的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通过认真审阅
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阅读,了解公司的相关管
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流,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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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实施的各项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我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4.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经核
查,我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我同意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提
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
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
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2022年5月2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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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六)2022年6月6日,本人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
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我认为本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
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2022年6月8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经
营周转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宜。
    (八)2022年8月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对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九)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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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未
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9,581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71.97%,均为对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及贷款提供的担保,该项担保的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2022年11月11日,本人对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国统股份


关信息披露义务。
    2.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
业机会及上市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十一)2022年11月1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子公司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对公司的业务独立
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不会出现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
形,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85.75%
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
有限公司85.75%股权有利于实现公司资源合理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本次股权转让将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控
股子公司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85.75%股权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国统股份


    经核查,本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是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全体员工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全体员工
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同意该议
案事项。
    4.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
与薪酬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考核及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
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同意该议案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2022年12月9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
  国统股份


    (十三)2022年12月1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拥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检查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通过电话、邮件及调研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
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
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司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沟通交
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了
解公司各项披露信息,对公告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投资
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信息披
  国统股份


露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要求,
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和义务,与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信息沟
通,及时掌握公司发展情况。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2022年度,本人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
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董一鸣
   电子邮箱:dymlawyer007@163.com




                                       独立董事:董一鸣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