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3-23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合肥市
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
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
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盖章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