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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城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 00258 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478,305,269 股,均为截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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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299,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

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402,9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7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30%;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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