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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9-29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
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事项系为了满足公司项
目建设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