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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2022-04-23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核对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公
司2021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效益。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
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四、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增加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
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同意公司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
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专
项意见如下: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专项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   崔亚民   陈贺 申屠红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