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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2021年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
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为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 司 2021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为 : 以 董 事 会 审 议 分 配 预 案 之 日 总 股 本
599,237,93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6,895,248股数之后的股本592,342,687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
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
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
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九、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
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增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十、关于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考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现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职工代
表大会的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公司员工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责任心,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实
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