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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2022年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
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为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 司 2022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为 : 以 董 事 会 审 议 分 配 预 案 之 日 总 股 本
599,237,93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2,090,248股数之后的股本597,147,687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
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
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
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八、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
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九、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对《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
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
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2022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资产处置和减值计提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