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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
限已满。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大立科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胡伊苹
联系电话             021-3867679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14
注册资本             599,237,935.00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3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39 号
法定代表人           庞惠民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大立科技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
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
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泰君安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
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泰君安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
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
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
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
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
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
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
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
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
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立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大立科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                   胡伊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