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
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
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
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
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
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
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无需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比
较报告信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
司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