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6-02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 6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3,665,3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47,485,824 股的 46.332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 3 名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253,608,8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322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6,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0103%。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825,3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814%。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768,892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87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6,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0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71%;反对 45,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50%;反对 4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71%;反对45,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0%;反对45,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5、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0%;反对45,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0%;反对45,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71%;反对45,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