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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宝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4  

						证券简称:天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7-027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4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 24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32,875,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47,485,824 股的 42.5355%。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 3 名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221,119,6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388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756,028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2.1473%。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2,435,7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14%。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679,70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12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1,756,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2.147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郭栋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87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370%;
反对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7%;弃权 5,698,9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7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610%;反对 3,296,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115%;弃权 5,698,979 股(其中,因未投


                                    2
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27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1,119,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518%;
反对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7%;弃权 8,459,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57%;反对 3,296,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115%;弃权 8,459,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2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87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370%;
反对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7%;弃权 5,698,9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7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610%;反对 3,296,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115%;弃权 5,698,979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27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3,879,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370%;
反对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7%;弃权 5,698,9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72%。

                                    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610%;反对 3,296,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115%;弃权 5,698,979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275%。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119,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518%;
反对 11,756,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57%;反对 11,756,02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3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119,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518%;
反对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7%;弃权 8,459,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57%;反对 3,296,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115%;弃权 8,459,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2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881,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847%;


                                    4
反对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7%;弃权 697,60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41,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788%;反对 3,296,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115%;弃权 697,60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9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郭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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