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食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09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大
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
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我们的事前
认可。
2、经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晓光 陈国辉 张先治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