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食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7
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7-018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文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实施。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30 号文件发布了《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
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 2017 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同时,公司将按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
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
间的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
的列报。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 年 5 月 28 日)存
在的终止经营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前,公司将
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
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上述调整增加本年其他收益 1,768,834.36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 1,768,834.36
元。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
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
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
本项目内;“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
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
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已按该格式对本年度及可比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的
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上述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及以前年度损益。
上述调整增加本年资产处置收益-126,581.31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 126,581.31
元;追溯调整增加上年资产处置收益-1,170,798.90 元,追溯调整减少上年营业外
支出 1,170,798.90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
报表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相应调整,对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
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一
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
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未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