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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宝食品: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09  

						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8-02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 15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87,133,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47,485,824 股的 52.445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 3 名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204,120,0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283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83,013,324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5.1626%。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934,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07%。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679,70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12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54,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6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
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雪莲、谢静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031,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5%;
反对 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5%;弃权 28,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839%;反对 73,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39%;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03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7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625%;反对 31,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18%;弃权 7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5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031,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5%;
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2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839%;反对 7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06%;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7,031,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5%;
反对 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5%;弃权 28,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839%;反对 73,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39%;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033,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7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弃权 2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622%;反对 74,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623%;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55%。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议《关于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027,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1%;
反对 8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弃权 2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558%;反对 8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87%;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027,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2%;
反对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1%;弃权 2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879%;反对 80,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66%;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雪莲、谢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