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食品: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10-30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
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41 号新世界名泷 2210 室
电话:0411-83776677 传真:0411-83776688 邮编:1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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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275 号,以下称“《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
项审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专项审查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1.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依赖于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于至关重要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它有关单位
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以及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
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核查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
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明材料,并且,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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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无任何重大
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 本所仅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已经存在之事实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并且仅就《关注函》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核查意
见。
3.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
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验资及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专项核查意见旨在提及对于《关注函》而言重要的问题,不涵盖本
专项核查意见内提及的每一份文件的所有条款,如需要进一步了解任何文件
的具体条款,建议参阅该文件文本。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贵公司为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按照律师法之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依据本所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的核查和验证及律师经独立调查获得的有关文件和事实,并基于对
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
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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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向深交所报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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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所涉事项进行
了查验,现出具专项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是否存在上述公告中所称未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
情况,如是,请说明相关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日期、金额、
利率、债权人、到期日、还款方式、担保人、担保方式、违约安排等,以及
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原因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如否,请予
以明确说明并披露澄清公告。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关
注函》问题 1)
回复:
为查验公告所称事项,律师获取到公告中涉及的借款协议(共计 2 份,
合同编号为 2017-JK-038、2017-JK-099 号,融资金额合计 8,000 万元),
确认协议主体为天宝公司的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笔业务系大
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爱投资融资平台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借款时产生。律师认为,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问题,属
于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无担
保、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故天宝公司对上述债务不存在未按时归还本
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情况。
此外,为获取公告中所称“保理机构及债权人”的明确信息,律师在查
验过程中与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该公司对此
表述进行书面说明,但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律师尚未收到安投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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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回复。
二、请对你公司债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是否存在
其他已到期但尚未按时偿还的情形,如是,请以列表形式说明相关债务的具
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问题 1 中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司未能按期偿还的原因,
公司是否存在现金流断裂或其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并说明公司针对已到
期债务还款安排所采取的措施或拟采取措施及其有效性如否,请说明你公司
是否存在偿债风险与拟采取的措施。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注函》问题 2)
回复: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未
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日偿还本金及利息,明细如下:
合同约定的 合同约定的 是否
借款银行 借款合同编号
还本日 应还款金额 逾期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2120201201100000045 2018 年 5 月 20 日 人民币 1,500 万元 是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2120201201100000046 2018 年 5 月 20 日 美元 75 万元 是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2120201201100000047 2018 年 5 月 20 日 人民币 1,250 万元 是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2120201201100000048 2018 年 5 月 20 日 美元 200 万元 是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存在部分到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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