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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宝食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大连天
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
说明后,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聘
请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晓光       陈国辉       张先治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