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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宝食品: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1-15  

						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002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宝食品”)董事会
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
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2 号、[2019] 3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
先生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4 号),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投诉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公章使用不规范,存在董事长未经登记自行使用公章情况;公司收到民事裁
定书等重要文件后,未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告知信息披露责任部门。
    上述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
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责令整改人等内容,我局将组织
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投诉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与北
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签订借
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同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碧天财富签订保
证合同。公司另与 2017 年、2018 年分别签订为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签订的《借
款延期协议》,同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截至目前,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
款人民币 2 亿元尚未偿还。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2.5
亿元。同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中泰创展签订保证合同。截至目前,黄
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人民币 2.5 亿元中尚有 6113.78 万元本息未支付。
       上述两笔担保事项,公司从 2016 年开始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均未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经核实,公司目前有 23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为 954.17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35%。虽然公司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
要账户,冻结金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但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并且包
括基本户,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黄作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作庆:
    我局在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或公司)举报
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你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天宝食品未履行审议程序为
大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本人的借款协议签署了《保证合同》,且
未进行信息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黄作庆先生将在指定时间接受监管局监
管谈话。公司将按照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
习,正视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严
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
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
发展。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