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食品: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1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大
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改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
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晓光 陈国辉 张先治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