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宝食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21  

						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032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代为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满;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满;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 满;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 日期为截止日。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论意见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务。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司形式的方案;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等事项;
置;                                     (九)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会议决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事项;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度;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奖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度;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权。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之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