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食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21
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032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代为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满;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满;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 满;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 日期为截止日。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论意见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务。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司形式的方案;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等事项;
置; (九)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会议决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事项;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度;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奖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度;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权。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之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