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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宝食品: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04-27  

						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19)第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
品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
210ZA7136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
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事项的内容

    1、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交易合理性)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宝食品公司对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春神公司”)预付款项余额 2.09 亿元,协议委托大连春神公司收购黑
芸豆和奶花芸豆,采购数量 39,000 吨,交货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已预付款占协议金额的 93.42%。该预付款是天宝食品公司向 23 位农户
直接支付的,未与农户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2018 年采购与销售均为零。我们
无法对该预付款项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预付款项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收货的可行性;
    (2)预付款项是否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恰当处理,以及对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的影响。

    2、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宝食品公司其他应收款记录应收阿拉山口市鼎玉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5,040 万元。该款项形成过程是,天宝食品公司 2018 年 4
月与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壹元注册资本价值 700 元的价格受让阿拉山
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0.72%的股权,股权转让款 5,040 万元。天宝食品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向阿
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5,040 万元。截至目前,工
商信息显示,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中没有登记天宝食品公
司,而太初投资控股(苏州)有限公司股东中登记了天宝食品公司。因对骑士
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未确权,天宝食品公司将 5,040 万元出资
款列报为其他应收款。

    我们无法对该其他应收款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该项出资的实质;

    (2)该款项是否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恰当处理及可收回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
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

    1、关于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宝食品公司对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春神公司”)预付款项余额 2.09 亿元,协议委托大连春神公司收购黑
芸豆和奶花芸豆,采购数量 39,000 吨,交货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已预付款占协议金额的 93.42%。该预付款是天宝食品公司向 23 位农户
直接支付的,未与农户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2018 年采购与销售均为零。我们
无法对该预付款项的商业理由、商业实质、收货的可行性、是否在 2018 年度财
务报表中恰当处理及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影响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2、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宝食品公司其他应收款记录应收阿拉山口市鼎玉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5,040 万元。该款项形成过程是,天宝食品公司 2018 年 4
月与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壹元注册资本价值 700 元的价格受让阿拉山
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0.72%的股权,股权转让款 5,040 万元。天宝食品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向阿
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5,040 万元。截至目前,工
商信息显示,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中没有登记天宝食品公
司,而太初投资控股(苏州)有限公司股东中登记了天宝食品公司。因对骑士
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未确权,天宝食品公司将 5,040 万元出资
款列报为其他应收款。我们无法对该该项出资的实质、是否在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中恰当处理及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虽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出具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三、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是否对报表进行调整,也无法确
认调整的金额。我们无法判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涉及事项对天宝食品公司
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九年 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