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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宝: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1-25  

						证券简称:ST 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118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2019]007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56)。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7 月 23 日、8 月 23 日、9
月 24 日、10 月 23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
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2019-074、2019-089、2019-104、2019-109)。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
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 2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作庆:
    目前,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 2.5 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 年 8 月 25 日,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
2.5 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
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 2.5 亿元担保,
占天宝食品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
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6 年及 2017 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 2 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 年 11 月 16 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
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
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 2 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
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11 月 16 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
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天宝食品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
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 2 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 2015 年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
未在 2016 年及 2017 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才将
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天宝食品工商登记资料、天宝食品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涉案相关合同、举报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天宝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
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黄作庆作为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决策、实施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
隐瞒、不告知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属于应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
述权利。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作出如下判断:上述违
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
最终判决,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 6113.78 万元;公司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
司的借贷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
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