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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晶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002222                证券简称:福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
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要求执行。除上
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
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
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
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
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
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
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
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