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08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
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启明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
由股东代表推荐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一名由公司职工
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大
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
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
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通
过决议形式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正常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正常
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正式会议。
第七条 正常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并送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联系人。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时间和提议人;
(五)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联系人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不迟于
48 小时内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在与监事会主席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下,应当向其他监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监事会联系人收到提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临时会议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
达各监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者以传真方式
发送)。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发送系统显示邮件发
送成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十四条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在上述
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开会时间之前召开,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
监事会会议可以选择在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地点以外的地点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变更必须在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通知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本次监事会的召集人;
(六)本次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或监事会联系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联系人根据监事会会
议召集人的指示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发出。监事会联系人不履行
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义务时,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有权按本规则
规定之方式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九条 当不出席会议的监事累计达监事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时,监事会联系人应当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变更或推迟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要求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此款仅限于因会议议案所涉及的问题
需要说明、补充、论证、质疑、咨询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
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议案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
事会联系人受理、整理,经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召集人提议的事项或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
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大的资
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一般不得在会
议中途提出和受理,监事会亦可拒绝讨论和进行决议,但对于已
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
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
扼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
者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
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
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如
监事认为其表达意见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并且经三分之一以
上监事联名要求,监事会应召集会议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后方
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会议记
录,当监事会联系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进行会议记录时,监事
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
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不同意或弃权的票数);
(六)监事会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
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会议议程、
会议中散发的文件、会议补充文件、会议事项、决议的表决票、
会议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应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该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
名单和表决结果。持不同意或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
议决议上签字,并且可以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监事会联
系人应当满足查阅要求或提供复印件,未经监事许可,任何人不
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
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复制件上应加盖监事会印鉴,并进行
复制和取用登记。取用会议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监事会会议
记录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由
监事会联系人整理成书面文件,并于会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
件的复印件分发各监事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
未经依照合法程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传播、
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态度和意见,不得以任
何形式阻挠、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
查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
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
一致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之解释由公司监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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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19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