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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明信息: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4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银杏路 500 号 伟峰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
                                                                   电话:(+86 431)89154888
                                                                   传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2020〕第 10251 号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启明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

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第 1 页,共 6 页
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

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5 时 00 分在长春市净

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 1009 号启明软件园 A 座 220 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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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上确定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事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9,332,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79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

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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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由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现场

统计并宣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

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董事辞职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32,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0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478,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变更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32,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0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第 4 页,共 6 页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478,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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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郝志新



                                               律师:于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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