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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明信息: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4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及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

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召

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万才先生

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

人,代表股份199,534,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00%,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199,389,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5,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共

26人,代表股份680,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吉林功承律

师事务所郝志新、杨金鑫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

成198,970,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0%;反对

564,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

赞成1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297%;反对564,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03%;弃权0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结果为通过。详细内容见于2021年12月16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2021年12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

结果为:赞成198,970,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0%;反对564,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

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
赞成1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297%;反对564,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03%;弃权0股。详细内容见于2021年12月

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启明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