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银杏路 500 号 伟峰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 电话:(+86 431)89154888 传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2023〕第 10071 号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第 1 页,共 9 页 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 和计票过程。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 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统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00 分在长春市净 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 1009 号启明软件园 A 座 220 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第 2 页,共 9 页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确定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854,3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67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5,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3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 第 3 页,共 9 页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 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规 定由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现场统计 并宣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 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4 页,共 9 页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第 5 页,共 9 页 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3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第 6 页,共 9 页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 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 545,074 股。 表决情况: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 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 53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8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 7 页,共 9 页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第 8 页,共 9 页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郝志新 律师:杨金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