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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龙文化: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7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文化          公告编号:2018-078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 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9月 26日(星期三)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 25日 -2018年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9月25日下午 3:00至 2018年9月 2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世界6层64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林惠春 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 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8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代表公
司 股 份 333,701,869股,占公司 总股本 851,196,049股的39.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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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435,269股,占
公 司 总股本 851,196,049股的38.232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 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66,600股,占公 司总股
本 的 0.97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
股 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
计 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 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265,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8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613,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177,10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88,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613,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177,10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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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5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马梦怡、蒋丽敏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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