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30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
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商誉等。
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
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
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1、坏账准备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采用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
2、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占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10%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
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减值损失,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的,应当包括
在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
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账准备:
(2.1)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类型 确定组合的依据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的应收款
关联方组合 不计提坏账准备
项
账龄组合 账龄状态 账龄分析法
(2.2)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5% 5%
1-2年 15% 15%
2-3年 50% 50%
3年 100% 1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为: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信用风险重大。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在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
其客观上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公司将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
入当期损益。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
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下列情况应当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债务单位被撤销、破产、资不抵债、
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无法偿
付债务等;债务单位逾期未愎行偿债义务超过3 年,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
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应当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5、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者收回的
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七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
债券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照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将减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
面价值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
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
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本制度所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
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
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
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
4、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
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
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5、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
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货跌价计提范围是: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货。
2、存货跌价计提方法是:资产负债表日,按单个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资
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
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为调整事项进
行处理;否则,作为非调整事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
3、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换,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
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
化,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4、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
售的商品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
变现净值。
5、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
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公司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期末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价。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两科目核算。
3、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
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
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
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
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
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1)计提公式: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2)全额计提情况:
(2.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
定资产;
(2.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2.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2.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5)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较高者。可收回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下列方
法:
(1)重置价法:适用于对建筑物、自制固定资产以及市场难以采集价格的
固定资产;
(2)市场价法:适用于具有活跃市场、市场价格容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如
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电器设备、机械加工设备等;
(3)收益现值法:适用于稀有、专用设备。
4、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无形资产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应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3、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
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3)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4、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全额转
入“管理费用”: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况。
5、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减值的在建
工程。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工程计提。
3、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4、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在
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是按单项进行计提,计提方法是按投资性房地产
的成本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价,如果由于市场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可回收
金额低于成本的,按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
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2、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
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1、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
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
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
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
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2、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
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正常账龄分析法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外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
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
以上;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
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申
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明;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1、单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或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产减值核
销,由总经理审批;
2、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万,或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资产减值核销,
由董事会审批;
3、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减值核销,
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4、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五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
行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及核销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