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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8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中
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美生元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
9,500 万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决议有效期一年;我们同
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申请 9,500 万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决议有效期一
年。
    二、 余海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余海峰先生及其配偶本次为
美生元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不要求美生元及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
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涉及关联交易,关于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
法,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法
定代表人余海峰及其配偶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该项担保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熊晓萍                         刘孟涛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