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10-31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19-099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近日
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19)苏
0508 民初 8734 号《应诉通知书》、(2019)苏 0508 民初 8734 号《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向姑
苏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
及余海峰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姑苏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余海峰
(二)案件事由
2018 年 12 月 4 日,宁波银行与美生元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美
生元向宁波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
年。2018 年 12 月 7 日,宁波银行向美生元放款人民币 2,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4 日,宁波银行与聚力文化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聚力文化为美生元在宁
波银行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形成不超过等值为人民币 5,000 万最高债权限额
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3 月 19 日,宁波银行与被余海峰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余海峰为美生元在宁波银行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形成不超
过等值为人民币 2,000 万最高债券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美生元涉诉,宁波银行宣布美生元在宁波银行处的所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美生元、聚力文化、余海峰三被告未按期足额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美生元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14,872,000 元及利息 62,462.40 元,合计
人民币 14,934,462.40 元;请求判令聚力文化、余海峰对诉讼请求所列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在 2019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
告编号:2019-086)中补充披露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
事项。剔除上述诉讼,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
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3,767.69 万元,截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的情况公司已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条
“诉讼事项—其他诉讼事项”部分将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及公
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涉及的资产查封冻结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近日还收到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
苏 0508 民初 8734 号《民事裁定书》、(2019)苏 0508 执保 2036 号《协助执行通
知书》。
申请人宁波银行与被保全人美生元、公司、余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
人宁波银行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
美生元、公司、余海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1,700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姑苏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作出裁定如
下:查封、冻结、扣押美生元、公司、余海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700 万元
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其应支付给聚力
文化的到期应付款人民币 1,700 万元;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止。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可以正常开展,上
述股权被冻结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助冻结的应收款 1,700 万元
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内部往来款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
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目前正在与宁波银行以及其他合作的金额机构进行积极沟通,
争取尽快消除分歧,妥善处理借款相关事项,消除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