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 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对,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刘梅娟 2021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