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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1-07-01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及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西藏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首发后限
售股 50,000,000 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西藏恩和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收到本次拍卖的《执行裁定书》,已确定拥有本次拍卖
股票的所有权。本次权益变动前,余海峰持有公司股票 130,436,36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15.33%,西藏恩和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余海峰
持有公司股票 80,436,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45%,西藏恩和持有公司
股票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88%。
    2.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律
师沟通,如确定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
化的,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一、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
已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1)浙 02
执 28 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阡横科技有限公司、
余海峰、周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波中院查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执行
人余海峰将其持有的首发后限售股 5,000 万股聚力文化股票质押给宁波合盛集团
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上述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因被执行人余海峰未按执
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宁波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余海峰持有的首发后限售
股 5,000 万股聚力文化股票。宁波中院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10 时在“阿里拍卖司法”(https://sf.taobao.com)公开拍卖公司股东余
海峰持有的 50,000,000 股公司股票(占余海峰所持公司股份的 38.33%,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88%),西藏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恩和”)通过
竞买号 O2987 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宁波中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浙江聚
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 50,000,000 股”项目公开竞价中,
以最高应价胜出。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5 月 26 日刊登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28 日,西藏恩和收到宁波中院出具的(2021)浙 02 执 28 号之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余海峰持有的 50,000,000 股聚力文
化股票归西藏恩和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西藏恩和时转移;强制注销质押权
登记;上述股票再办理过户手续时接触冻结;西藏恩和可持本裁定到股权管理机
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均有西藏恩和负担。本裁定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余海峰持有公司股票 130,436,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5.33%,西藏恩和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余海峰持有公司股
票 80,436,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45%,西藏恩和持有公司股票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88%。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律
师沟通,如确定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
化的,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西藏恩和按照有关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公司已向持股 5%以上股东余海峰发送电子
邮件核实相关情况,截至本公告申请提交审核之时,公司未收到股东余海峰的回
复邮件,也未能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上股东余海峰。

   四、备查文件
   1.宁波中院出具的(2021)浙 02 执 28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西藏恩和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