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聚力文化《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 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对,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刘梅娟 202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