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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7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
楼)三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智剑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7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代表公司股份
245,333,883股,占公司总股本850,870,049股的28.8333%。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3,814,483股,占公司总
股本850,870,049股的28.654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8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



                                     1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1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1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45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47%;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45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47%;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2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45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47%;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5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47%;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核定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42,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99.6368%;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6,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44%;反对4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6%;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4,442,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368%;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6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6,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44%;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6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93%。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42,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368%;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6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6,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4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44%;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6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93%。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5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47%;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5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47%;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8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9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5
    10.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智剑先生、姜飞雄先生、黄阳光先生、林凯先
生、刘梅娟女士、刘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刘梅娟女士、刘宇先生
为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陈智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3,83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7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4,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2.4864%。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姜飞雄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3,82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2%。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黄阳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3,82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2%。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林凯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4,62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8.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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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5)选举刘梅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3,82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2%。

    表决结果:通过。

    (6)选举刘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3,82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2%。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陈敏先生、余晓霞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海峰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自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陈敏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3,825,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5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9,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82%。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余晓霞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3,82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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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郭凯航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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