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对公司被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
行了充分关注,现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聚力文化公司应承担 26,413.05 万元本金及违约金。年审会
计师无法获知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故对聚力文化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仍在
审理中,年审会计师仍然无法获知该事项对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
二、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就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做出了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
的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北京
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26,103.25 万元本金及违约金、美生元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该案件事
实,结合律师说明函、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
认为公司与美生元之间不构成财产混同,故未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相关损失和
负债。由于二审尚未判决,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程度。
(二)董事会意见
依据相关规定,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公司与全体下
属各级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均清晰记载,往来资金有偿使用、计算利息
并定期开具发票,公司与美生元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财产混同行为;公司与美
生元之间的资金往来也从未造成美生元无法清偿案涉债务、严重侵害北京腾讯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益的结果,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公司向一审
法院提交了 2016 年度至 2019 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公司与美生元往来款情况的专
项报告,上述报告足以证明公司与美生元财产独立。但一审判决认为上述报告
仅能初步证明美生元财务报表编制规范、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证明公
司与美生元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不能达到公司的证明目的。
基于该案件的事实,经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意见,公司认为与美生元之间
不存在财产混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司不应对美生元在本案的涉诉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了上诉并获得受理,已通过
增强律师团队力量、组织律师和相关专家补充证据材料等积极进行了应对,目
前未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该案件二审尚未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进展情况,持续全力以赴做
好应对工作,争取在二审取得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尽快消除保留事项及其
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上述说明和意见,并将继续关注、支持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的应对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争取尽快消除
保留事项及其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梅娟 刘 宇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