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聘任财务总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拟聘任的财务总监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肖崔英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财务总监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肖崔英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