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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数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31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 EI HA I H UA D O N G A UT O MA T I O N C O . , LT 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七月修订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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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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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填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下列情形,各该项所列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填写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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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做好流转环节的登记,并及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消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山

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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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山东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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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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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亲属
                                     与上               关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关系                                                                    所属
姓名/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职   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人证                                                                    单位
名称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务   类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件号                                                                    类别
                                     系                 型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 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填写登记,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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