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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 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 2018-11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
“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9 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
告,截至公告日你公司占用升达林业资金 63588.30 万元,同时升达林业未经决策
审议程序为你公司提供担保余额约 18760 万元。2018 年 10 月 9 日,升达林业进
一步自查后公告,截止 9 月 20 日你公司占用升达林业资金余额约 82,975.77 万元。

    你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向升达林业出具《承诺函》并于 8 月 29 日公开披
露,承诺在 2018 年 9 月 29 日前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但是,截至承诺
到期日,你公司尚未履行该承诺。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规定,现要
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
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解除违规担保和清偿占用已采取的措施;

    2、未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履行承诺、解除违规担保和清偿占用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