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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18-12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
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原告顾民昌诉升达林业、
赵毅明、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因原告顾民昌诉升达林业、赵毅明、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
川 0114 民初 686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现将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公告如
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顾民昌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 (资金使用费以未还借款
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计算,从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
给付之日止;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的,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顾民昌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 11,433.3 元;

    3、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
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199.9 元 (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0,199.9 元,
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
担(此款顾民昌在起诉时已支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
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向顾民昌支付,执行时一并执
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现上述判决仍在上诉期内,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如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均
未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则上述判决生效。因顾民昌将出借款划入四川升达林产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账户,如执行公司资金,会形成升达
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上述案件
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