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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9-03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新增
3 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5
民初 113 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调解书》;(2019)川
0115 民初 114 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调解书》;(2019)
川 0115 民初 125 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调解书》。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王学英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
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学英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木材货款 261,425.00 元,并承担逾期
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 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
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 2017 年 3 月起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
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三月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
是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木材货款。2017 年 4 月 18 日,双方结算后,确认被
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欠付的货款总计 261,425.00 元。被告升达集团温江
人造板分公司系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承担货款的付款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学英支付货
款 261,425.00 元;2、原告王学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11 元,原告王学英自愿负担 1305.5 元,被告升达集团、升达
林业共同自愿负担 1305.5 元。

    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原为公司资产,2016 年 12 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出售给升达集团。

    (二)罗文梨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
纠纷案

    原告:罗文梨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
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 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 2017 年 3 月起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
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三月内付款。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
但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木材货款。2017 年 4 月 18 日,双方结算后,确认被
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欠付的货款总计 5,000.00 元。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
造板分公司系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承担货款的付款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罗文梨支付货
款 5,000.00 元;2、原告罗文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 元,原告罗文梨自愿负担。

    (三)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升达林业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1: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被告 2:升达集团;被告 3:升达林
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运输费 502,414.67 元;(2)依
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保证金 100,000.00 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
原告违约金 180,724.00 元;(4)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49,156
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前四项合计:832,294.67 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 1、被告 2 长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 1、
被告 2 的要求帮其运输货物。2018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 1 进行结算,确
认双方合同解除,尚欠运输费 502,414.67 元、保证金 100,000.00 元,并承诺未如
期付款按欠款金额 30%支付违约金及承诺承担原告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等。付款期
限已过,但被告 1、被告 2 未付款。另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文书,被告 3 应与
被告 2 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升达林业的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
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输费
502,414.67 元;2、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 100,000.00 元;3、
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
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 15,000 元,上述款项,若二被
告未在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二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4、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061 元,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2,061 元,
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自愿负担 4,000 元。

       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
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原告华融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诉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升达
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升达集团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

       2、诉讼的进展情况

    榆林金源、米脂绿源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分别与华融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
同》,分别融资 2 亿元和 1.8 亿元,合计融资 3.8 亿元,租赁期限 48 个月。公司、
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共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金
额为 3.8 亿元。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华融金租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公司、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作
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一并起诉。2017 年 10 月 27 日,杭州中院出具了编号
为(2017)浙 01 民初 768 号、(2017)浙 01 民初 778 号的《民事调解书》。由于
榆林金源、米脂绿源、陕西绿源、升达集团、升达林业不能按照《民事调解书》
的约定向华融金租支付租金,华融金租为此起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出具编号
为(2018)浙 01 执 615 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公司、陕
西绿源、升达集团款项人民币 74,697,956.00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
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公司、陕西绿源、
升达集团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018 年 7 月 23 日杭州中院出具编号为(2018)浙 01 执 648 号《执行裁定
书》,具体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公司、陕
西绿源、升达集团款项人民币 82,129,780.00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
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公司、陕西绿源、
升达集团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杭州中院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 10 时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 10 时在杭州中院淘
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榆林金源、米脂绿源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
了公开拍卖,起拍价分别为 1.91 亿元和 2.49 亿元,截止 2019 年 3 月 19 日 10
时没有购买人,此次拍卖已流标。杭州中院将于 2019 年 4 月 8 日 10 时至 2019
年 4 月 9 日 10 时再次进行公开拍卖。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融金租诉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升达集团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正在执行中,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榆林金源、米脂绿源
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榆林金源、米脂绿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被拍卖后
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王学英、罗文梨、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
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
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