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0-06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红坊路 8 号江南文化创意园 8 号楼二层会议 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13,472,0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74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单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含远程视频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13,472,0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74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人,占公司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5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74%。中小投资者指: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 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 如下: 同意 213,231,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3%;反对 2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105%;反对 24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8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231,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3%;反对 2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3%;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105%;反对 233,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4698%;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43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0%;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067%;反对 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3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43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0%;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067%;反对 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3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96%。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 213,43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0%;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067%;反对 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3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9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43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0%;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067%;反对 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3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9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璐、李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