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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7-27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0-06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 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
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2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问题。具体情况如
下:

    2019 年 12 月 24 日,你公司与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绿源”)
等各方签署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以及一系列《债务转移协议》和《债权让与
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为:升达林业承接债务 0.16 亿元,受让债权 5.86 亿元,
升达林业与陕西绿源双方在 0.16 亿元范围内完成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的债
权债务重组金额共计 6.0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29%。上述协议
签署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才披露上
述协议。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
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规范内
部管理和信息披露流程,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上述决定书涉及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单
洋先生同时收到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提及的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
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提交整
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上述违规
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